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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关系是什么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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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关系是什么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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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关系1、成为条件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1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2、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1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3、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1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1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1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1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当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事务责任执行人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可以说有限合伙事务责任执行人相当于其他公司当中的法人往往是由普通合伙人当中选举出来的,?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联系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